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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退伍军人安置

安置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城镇户口”;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三是“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四是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