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十三)土地增值税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纳税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那数日恩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税收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