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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时的注意事项

公房买卖时的注意事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房买卖时的注意事项

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住房改革后,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规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该办法第6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律师表示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5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笞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10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